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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哪一年制定实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制宪权的主体是谁?
我国制宪权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宪权与制宪主体制宪权,即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由于制宪是一种主权行为,所以制宪主体应该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
制宪机关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总是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制定宪法的工作,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专门成立的机关就是制宪机关。我国1954年制定宪法的时候,成立了一个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事实上成为我国的制宪主体。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