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3000331号-28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一、护士的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
(一)侵权行为与犯罪
护理人员与病人的接触比其他医务人员更为密切,如在护理卧床病人时,在获得其高度信任的基础上,被同意检阅其信件,但对书信往来和个人隐私,护理人员应持慎重态度为之保密,如随意谈论,造成扩散,则应视为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医学教育网
(二)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例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皮试的病人注射了青霉素,若该病人幸好对青霉素不过敏,那么,该护士只是犯了失职过错,构成一般护理差错。假若该病人恰恰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致死,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任,她可能被判渎职罪。
(三)临床护理记录
临床护理记录,它们不仅是检查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医生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在法律上,也有其不容忽视的重要性。不认真记录,或漏记、错记等均可能导致误诊、误治、引起医疗纠纷,临床护理记录在法律上的重要性,还表现在记录本身也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若与病人发生了医疗纠纷或与某刑事犯罪有关,此时护理记录,则成为判断医疗纠纷性质的重要依据,或成为侦破某刑事案件的重要线索。因此,在诉讼之前对原始记录进行添删或随意篡改,都是非法的。
(四)执行医嘱
医嘱通常是护理人员对病人施行诊断和治疗措施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护理人虽应一丝不苟地执行医嘱,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都属于违规行为。但如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护理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医生提出质疑和申辩;反之,若明知该医嘱可能给病人造成损害,酿成严重后果,仍照旧执行,护理人员将与医生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为往往给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损害,有的非法行医行为还直接导致了就诊人员的死亡,因此,其侵犯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方面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方面。
(二)客观方面要件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形式有哪些
(一)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二)利用气功行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三)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
(四)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